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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万能的坛子,关于商品房超低价备案的合法性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wangwei    时间: 2012-2-27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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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洗心堂主    时间: 2012-2-27 09:35
前提是有要有相关证据
作者: long37    时间: 2012-2-27 09:49
不明白你什么意思,是你买了还是你准备买还是怎么着?买了那就走合同了。要是没合同开发商感觉弄便宜了不卖那光备案你也拿他没办法。
作者: wangwei    时间: 2012-2-2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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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wei    时间: 2012-2-2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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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wei    时间: 2012-2-2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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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糯米    时间: 2012-2-27 10:01
这不是已成交吗?买了就是你的。如果开发商说的“被胁迫”才成交,那一定要有证据证明是买主利用权力或者其他暴力手段胁迫的,否则不能成立。
作者: wangwei    时间: 2012-2-27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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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ng37    时间: 2012-2-27 13:37
合同发票一应俱全。
     而且合同已经备案完毕,上面加盖了“已备案”的印章。
     这样的话 ...
wangwei 发表于 2012-2-27 10:00



    合同签了钱付了那就走合同了。合同规定违约该怎么赔就怎么赔了。这个情况交易已经成立,房子已经是你的了。不行上法院,只要无背后干预的话你赢定了。
作者: wangwei    时间: 2012-2-2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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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伯猫    时间: 2012-2-27 14:11
开发商应该还是可以选择不卖给你,然后按照违约处理,赔偿违约金给你。
作者: long37    时间: 2012-2-27 14:13
是的,排除“外力”影响的话,应该是没啥问题。
    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开发商能否举证非正常 ...
wangwei 发表于 2012-2-27 14:04



    胁迫开发商?太搞笑了。谁想出来的?我是从来没想过这个问题。除非开发商自愿,要不能在中国胁迫开发商的人开发商也不会不把房子给他们,送都要送。这个根本没有任何举证的必要。
作者: long37    时间: 2012-2-27 14:14
开发商应该还是可以选择不卖给你,然后按照违约处理,赔偿违约金给你。
韦伯猫 发表于 2012-2-27 14:11



    对的,这就要看合同了。如果是合同没有那还是要上法庭,要不数额肯定谈不拢。
作者: 洗心堂主    时间: 2012-2-27 14:16
回复 8# wangwei


    关键他的举证检察院、法院采信与否.
作者: wangwei    时间: 2012-2-27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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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卡拉    时间: 2012-2-27 14:24
例如,市场价20000元/平的房子,现以6000元/平的价格成交,然后在房地产登记交易部门备案完毕。
这是,开发 ...
wangwei 发表于 2012-2-27 08:55



   ————————————————————————————如果你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在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那么合同理论上是合法有效的。至于你所说的开发商所谓的胁迫这种理由,则在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其次开发商所说的有失公允,个人观点如果没有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也是不能成立的,商业交易,买卖自由。既然双方达成合意,就应该受合同的拘束。
作者: 卡拉    时间: 2012-2-27 14:25
但是像这种案件,如果违约成本较低,一般开发商会选择毁约,赔付违约金给你。
作者: long37    时间: 2012-2-27 14:26
回复  wangwei


    关键他的举证检察院、法院采信与否.
洗心堂主 发表于 2012-2-27 14:16



    这个帖的说明的情况肯定没说完,市价2W的房子干嘛要6K卖给一般人?差距也太大了。很不正常,除非开发商脑子坏掉,要不干不出这样的事,估计里面还有很多故事呢。
作者: 卡拉    时间: 2012-2-27 14:29
这个帖的说明的情况肯定没说完,市价2W的房子干嘛要6K卖给一般人?差距也太大了。很不正常,除非 ...
long37 发表于 2012-2-27 14:26



   ——————————————————————呵呵,估计这就不足对外人道了~
作者: wangwei    时间: 2012-2-2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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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wei    时间: 2012-2-2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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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wei    时间: 2012-2-2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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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卡拉    时间: 2012-2-27 14:32
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wangwei 发表于 2012-2-27 14:31



   ————————————————————恩,是学法律专业的。
作者: 卡拉    时间: 2012-2-27 14:33
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wangwei 发表于 2012-2-27 14:31



   ————————————————————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作者: long37    时间: 2012-2-27 14:34
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wangwei 发表于 2012-2-27 14:31



    就说吧,那这个就要非一般解决。找能做主的去吧,一句话的事情。
作者: 洗心堂主    时间: 2012-2-27 14:38
回复 18# long37


    我已经表示我的怀疑了,关键还要断案的老娘舅相信。
作者: wangwei    时间: 2012-2-27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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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火眼金睛    时间: 2012-2-27 14:47
合同内容是否“意思表达真实”是本案的关键
作者: 卡拉    时间: 2012-2-27 14:49
那么,是否涉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 ...
wangwei 发表于 2012-2-27 14:41



   ——————————这个不好说,我不清楚你的具体案情。这个司法解释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确实可以作为撤销的情形。
作者: 卡拉    时间: 2012-2-27 14:59
那么,是否涉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 ...
wangwei 发表于 2012-2-27 14:41

——————————————————————-呵呵,你与开发商之间的“爱与恨”对本案有很关键的影响~
作者: long37    时间: 2012-2-27 15:10
——————————————————————-呵呵,你与开发商之间的“爱与恨”对本案有很关键的影响~ ...
卡拉 发表于 2012-2-27 14:59



    这才是重点, 前面我们说的都是废话。
作者: wangwei    时间: 2012-2-2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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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wei    时间: 2012-2-2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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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vi    时间: 2012-2-27 16:12
或者开发商能证明自己不了解行情,属于被乙方误导。
不过谁能比开发商更了解行情呢?
作者: 糯米    时间: 2012-2-27 18:08
回复 12# long37

老大,还真是有这样的情况呢,就是当“胁迫”开发商的人落马了,检方在认定是“索”、“行”还是“正常交易”的过程中就出现这样的庭辩——最近朋友参与的一个案子。
当然不是楼主的情况吧
作者: long37    时间: 2012-2-27 18:18
回复  long37

老大,还真是有这样的情况呢,就是当“胁迫”开发商的人落马了,检方在认定是“索”、“行 ...
糯米 发表于 2012-2-27 18:08



    这个么就属于落井下石撇清关系了。房子算犯罪所得反正归国家了。开发商也拿不回去。跟这个两马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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