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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美式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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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10-8 01: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美国人的自卫动辄使用致命暴力,个个听上去都像是蓄意谋杀,然而,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不必接受刑事惩罚


  从历史上看来,跟中国一样,英国、加拿大等国对正当防卫都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法律诠释,其目的在于不希望平民随意地自行执法,譬如,在英国和加拿大,个人携带**或刀具往往会受到查处;上世纪九十年代,加拿大国会通过相关法规,回收(而且没有经济补偿)了平民手上的超过50%的合法**,理由是这些**型号太小,有可能被用作自卫。这些国家似乎认为国家警察已有足够能力保护国民,个人担忧自身的安全问题实在是多此一举,他们对自卫的态度是承认但不鼓励。

  只有在美国,正当防卫才是一个真正值得探讨的法律现象,其活力和嬗变都让人叹为观止。中国的自卫被分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而在美国,自卫通常分为正当防卫和可原谅的防卫,这两种一般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惟有不合理的自卫才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多半也有限。况且,即便法官认为自卫不合理,陪审员也往往不理睬这一套,径自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定,这就使得美国的正当防卫变得更为复杂了。

  照中国当下的标准,美式的正当防卫简直称不上正当,美国人的自卫动辄使用致命暴力,而个个听上去都像是蓄意谋杀,然而,犯罪嫌疑人居然大多数都不必接受刑事惩罚,或者其刑期约等于零,比如下文中的詹妮斯杀夫案,詹妮斯杀死睡梦中的丈夫,法官只判刑一年,她还嫌太长,结果真的又被减了刑。跟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美式自卫的条件恐怕是最宽松的了,为什么美国会形成这样的自卫原则,说来话长。

  自己保护自己的安全

  在美国,一旦遇到法律问题,人们首先想的是求助于美国联邦宪法,任何案件,只要能够跟宪法挂上钩,它的胜算都会大很多。自卫案件也不例外。其实,联邦宪法中没有直接提到正当防卫,不过它的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侵犯。”这一条文被引申为正当防卫的原则。第二修正案属于权利法案的范畴,它赋予人民许多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这使得美国平民在任何时候都显得自信十足,决不甘心受人摆布。加拿大的回收**法条,如果发生在美国,恐怕只会引起一片嗤笑。如果警察上门回收,十之八九会引起个人的武装反抗。

  制订宪法第二修正案最初是为了抵抗英国军队的入侵,它的全文是“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而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侵犯。”然而,两百年后的今天,这个法条被美国人用来对付地位相等的平民乃至美国(请不要使用敏感词),这对于建国者们而言恐怕是始料未及了。不过,虽然情形略微走样,第二修正案还是如实反映了国父们对个人权利的信赖。当年,他们之所以强调平民武装,就是出于对正规军的反感,民兵虽然松散、低效,但至少不容易被暴君控制。美国的革命先驱们相信平民的理智,不认为放权给个人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但是,个人是否值得这样信任呢?两百多年来,私人持有武器(尤其是**)的行为确实给美国社会带来了日益严重的治安问题,众多的枪击案让人们对美国望而生畏。然而,另一方面,人们往往忽略的是,美国的普通犯罪率却由于个人持枪而受到了抑制。一份统计指出,美国的杀人案件比加拿大多五倍,但是加拿大的入室行窃案件却比美国多一倍,强奸案比美国多三倍。这证明了什么呢?很可能由于美国人广泛持有**,想要打劫或强奸个人的企图也就大大收敛,潜在的犯罪分子们并不想为了蝇头小利或者一时痛快就赔上性命。这种个人持有武器的积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美国人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精神,对(请不要使用敏感词)持有不信任的抵触心理。从当初的建国者到今天的平民,这种想法并没有实质的改变。他们的观念是,管得越少的(请不要使用敏感词)是越好的(请不要使用敏感词),与其让别人来保护自己,不如自己保护自己,至于自己是否会滥用权利,美国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这是在蔑视他们的智商,他们能建立起这样伟大的国家,难道还会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控的能力吗?一位美国女警察的文章《拒绝再次成为牺牲品》可谓是这种观点的最佳表达,女警察讲述了自己多年以来遭遇和目睹的各种安全问题,在文章结尾处,她宣布,为了避免再次成为牺牲品:

  我会不加辩解地宣布我对上帝的信仰,以及对自己持有和携带**的权利的信仰。

  我会自己照管自己的个人安全问题。

  我不会依靠(请不要使用敏感词)、警察或其他人保护自己。

  我会一直遵守**法规

  我会始终对自己的周遭环境提高警惕。

  我不会由于自己携带了**就招惹不必要的危险。

  我会设法并且不断自己作为一个美国人有权持有和携带**而斗争

  我会永远、永远携带**。博览》刊载

  


  “绞刑法官”的案例

  宪法第二修正案顺应了美国人的独立精神,奠定了美国人的自卫理论基础,然而,作为一种正式认可的法律原则,直到十九世纪末,自卫的理念才开始获得普遍的认可。这个过程曾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指引和推动。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初,阿肯色州西部地区的帕克法官肯定有些心情郁闷,倒不是因为他被分配到这样一个蛮荒之地(他其实已渐渐适应了边疆的生活),而是由于美国国会对他越来越不满,不断采取各种手法削减他的管辖范围,而美国最高法院更是直接驳回了他的大量死刑判决,搞得他名誉扫地。

  俗话说,“治乱世,用重典”,当时的阿肯色仍属于新开拓的地区,帕克法官的管辖地又正好跨越了印地安人的保留区,这片地域的特征是人口杂乱和流动性强,拖家带口的新移民、惹事生非的酒鬼赌徒,各路逃犯、盗马贼、私酒贩子,黑人、白人、印地安人,诸多品种云集于此,让帕克法官忙得七窍生烟。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十个小时,结果却换来了最高法院的不信任,难免会感到委屈。然而,1875年9月,帕克法官一次就绞死了6个人,各地记者蜂拥而来,他们随后的报道震惊了全国人民,也为帕克赢取了“绞刑法官”的名头。在21年的任期内,帕克法官审判了13490件案子,其中9454件被定罪,160件被判绞刑,79个人被真正吊死在绞刑架上,根据统计,他是美国历史上宣判了最多死刑的法官。也许西部阿肯色的确是一个犯罪分子栖聚的地域,但美国是一个慎刑的国家,其审判原则是“宁愿放过三千,不可错判一人”,在这种司法环境中,帕克法官的严峻做法就难以被人接受了。

  1889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要求最高法院复核来自阿肯色州西部法院的所有死刑案件。从这时候起到1896年帕克去世,最高法院复核了帕克的44件死刑判决,撤销了其中的31件,这些死刑案中有9件涉及自卫,全都被撤销了死刑判决。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帕克法官没有把自卫杀人跟其他杀人准确划分开来。在复核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美国最高法院意识到必须明确界定自卫的原则,这样才能对属下法官的判案予以有效的指导。可以说,正是在跟帕克法官较量的过程中,最高法院确立了美国式正当防卫的原则。

  让我们看看帕克治下几起自卫案件的特征吧。1894年的果考案件中,身材瘦弱的果考与强壮的被害人之间有矛盾,曾经受到后者的威胁,当天,两人在台球室相遇并发生争吵,双方走出台球室,果考拔枪射中被害人的头部,随后又连发两枪把他打死。最高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中有自卫的因素,帕克法官向陪审员提供了错误的指示,他说果考携带了**,这就可以被视为他怀有预谋杀人的企图。但这个指示跟宪法第二修正案相矛盾,个人有权携带武器。死刑被撤销,果考最后被改判四年徒刑。在另一起案件中,已经跟妻子分居的被告人看到另一个男人在向妻子卧室的窗户爬去,他跟这位情夫发生争斗,情夫被打死,被告人出逃了数年才被逮住,帕克认为被告人的出逃行为本身就证明了他的有罪,而且他本来可以退却,杀人不是必要,因此不可以声称正当防卫。英美法系有着这样的传统,法官认为,面对威胁时,如果当事人在自己的家中,他就不必以退却的方式来躲避危险,可以采取积极回击,否则的话,他就必须选择撤退而不是迎击。然而,最高法院认为一位丈夫在面对情夫时不需要遵守撤退原则,出逃也不是有罪的证明,无辜的人由于害怕也可能选择出逃。还有,在一起涉及警察的案件中,帕克认为罪犯是无权自卫的,最高法院认定,即便是罪犯也有权利自卫。

  霍姆斯**官的自卫原则

  霍姆斯**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传奇人物。他出身波士顿的知识贵族家庭,参加过内战,其人学识丰富,言简意骇,在美国最高法院任职期间奠定了一系列的本土化的法律传统。回想当年,他的判词甫出,便被人争相传阅,堪称洛阳纸贵。这位法官可谓长寿,活到94岁,担任最高法院**官到90岁,被人们理所当然地推崇为美国精神的象征。美式正当防卫的法律观点在他的手中得到进一步的阐述和发展。

  帕克法官去世二十多年以来,最高法院几乎不再关注正当防卫的案件,直到1921年,一个叫布朗的人再次引起了他们的注意力。布朗曾两次被赫米兹用刀子袭击,一天,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他,布朗跑向自己脱下的衣服,从中拿出**,连击四枪,打死了赫米兹。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然而,心高气傲的美国民族早已对源自英国的撤退原则心怀不满。从情夫被戕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想方设法规避这种原则。美国人最初移自英国,其法律传统自然也跟母国一脉相承。英国法律中有所谓的“撤退到墙边”传统,即如果出现斗殴,一方退却到后背已经抵到了墙上,那么他就有权反击。其中隐含的意思是,除非无路可逃,否则就不该使用暴力。然而,如今的美国已经不甘心在文化上做英国的附庸,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超级大国,继续服从这种低三下四的撤退原则,未免有失民心。在这个时候,霍姆斯**官挺身而出,他的一番话不禁让美国人欢欣鼓舞。

  “法律已经发展起来了,”他写道,“其发展规律的方向与人性是一致的。”“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更有甚者,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

  十九世纪末的美国法官们或许觉得直接废除撤退原则有些冒失,于是他们确定了撤退原则的两种豁免情形,一是在自己的地盘上,二是合法配偶面对情敌时。但是这些豁免仍然无法满足美国人的自尊心,他们要求更为激进的立法。跟十九世纪末的法官相比,霍姆斯显然更具有大刀阔斧的开拓精神,他不周旋于旧日的传统之间,而是勇敢地创立了新的传统,从而顺应了正在发展的新时代。他的这种魄力让他赢取了很高的声望,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美国式的正当防卫也越来越具有主动攻击性。它们跟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

  美式自卫的经典案例

  前文已经提到,美国式的正当防卫简直称不上正当,从两个经典案例即可管窥一斑。2007年,《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一书在中国出版,书中的案例在美国曾轰动一时,值得一述。1984年12月22日,工程师戈茨走进纽约地铁,他选择跟四个黑人青年坐在一起,随后,其中的一个黑人靠近他,向他索要五美元。戈茨应声拔出**(该**未登记过),把四位年轻人撂倒在地(一位终身瘫痪,其他受伤)。初审和高级法院都宣判戈茨无罪,然而,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戈茨负有责任,发回重审之后,初审法院还是认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携带**罪,其他罪行概不成立。

  戈茨一案在美国曾倍受媒体的关注。纽约市地铁向来是不法之徒的出没之地,而这类情节轻微的案件又无法获得警察的重视,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如今,出现了一位“复仇天使”,这是何等让人振奋?戈茨对(请不要使用敏感词)的不信任完全符合美国的传统。他曾经被打劫过,认为自己没有得到警方的有效帮助,于是,他决心携带**,自己保护自己。这种话语在美国无疑能赢得广泛的同情。不过,话说回来,正当防卫的原则是用来复仇的吗?如果每个人都随意地确立自己的执法标准,那么照总统的话说,“文明就面临崩溃”了。而且,戈茨本人的心理有着一定的疾病,当其他乘客都远离那四个黑人青年时,他却选择跟他们坐在一起。可惜,虽然纽约州最高法院对文明的进程忧心忡忡,但地方法院的陪审员们并不是法学家,也不在乎什么长远的法律发展,他们只晓得自己对戈茨的作为有感同身受之体会,结果跟像辛普森案件一样,最后还是只能尊重陪审员的判断。

  另一桩著名的自卫案件涉及的是家庭暴力,詹妮斯跟丈夫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嚷,乃至互殴;由于体力原因,通常是女方处于劣势。某天晚上,他们喝醉了,又互殴,詹妮斯再次挨打,当丈夫入睡之后,她越想越气,即去厨房取刀把床上的丈夫捅死。这个案件也由于正当防卫的因素而获得极其轻微的判决,詹妮斯无需坐牢,只要在家服一年缓刑。这桩案件居然被归入了自卫案件,恐怕会让他国的人觉得匪夷所思。首先,两人是互殴,接着又一起上床同眠。照中国人的标准,这分明是所谓的“床头打架床尾合”,谈不上什么男方对女方的虐待。在睡梦中杀死对方,这也更类似于复仇而不是自卫。

  然而,美国法官自有一套解释。他们认为詹妮斯患有受虐女性综合症,对自身处境的理解与普通人不一样。譬如,正常人觉得丈夫有暴力倾向就离婚好了,但长期受虐的女性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无法摆脱丈夫的魔掌的,所以她们不会选择离婚,反而会选择杀人。杀夫案在任何国家都不少见,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许多女性饱受虐待,忍无可忍。在中国古代,受虐女性的杀夫案并不能赢得额外的同情,她们依然会被判处凌迟刑罚,到了近现代,情况也没有大的好转,台湾作家李昂曾根据新闻《詹周氏杀夫》写过小说《杀夫》,真实案件中长期受虐的詹周氏就因为杀夫而被判枪毙。

  不过,回到这个詹妮斯案件,按照中国的标准,恐怕没有人会觉得她遭受了严重的虐待,根据相关证词,她也时常殴打丈夫,事发当晚两人都喝得酩酊大醉,打成一团,这完全不符合中国大众想像中的怨妇形象。可她却因为受虐女性综合症而被认为杀人是可以原谅的。她的案件虽然不属于纯粹的正当防卫,却属于可以原谅的自卫,这不能不归功于美国女性主义的高涨。  

好勇斗狠的美国人

  综上所述,美国人的好勇斗狠在世界上可谓是名列前茅的。所有这些案件,如台球室的争斗、打死情夫、仅仅因为五元钱就枪击四个青年、趁丈夫睡觉时杀夫,在中国恐怕都不能归入自卫案件。然而,经过美国律师和法官的一番论证,我们却又不得不承认隐含其中的自卫因素。

  美国的自卫案件有着千差万别的表现,在那儿,没有最高权威说了算,即便联邦最高法院业已判定的案件,各种民间组织也绝不会就此偃旗息鼓,而是想方设法宣传自己的见解,争取在下一次类似审判中占据优势。这种特性在法律界被称作开放性,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会逐渐接受过去并不认同的观点,从而做到与时俱进;另一方面,美国法官的判词多有经典之作,在法理上层层剖析,娓娓道来,如同展开了一卷《清明上河图》,让人不由得不感慨其学识之渊博和对人性的体贴入微。

  在自卫案件方面,美国与他国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即便当事人的情况特殊,也不可网开一面,这就成了人性受制于法律。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他们的较真精神也是别国难以想象的。这其中的根本缘由是美国平民在国家体制内享有更高的地位,他们的一举一动,国家机关都不能等闲待之,否则必受群起之攻。

  众所皆知,在美国,随意进入他人庭院即有可能被射杀,所以在任何时候,跟美国人打交道最好都要有礼有节,互相尊重。美国人确立了这般彪悍的自卫原则,其效果如何呢?说实话,这种原则确实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个人权利大获声张,个人之间不敢轻易撩事,(请不要使用敏感词)更不敢招惹个人。近年来,虽然很多人对平民大量持枪感到不满,但是出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保护和正当防卫的传统,也只能望洋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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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2-10-8 01: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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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2-10-8 02:3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ymdfh 于 2012-10-8 02:39 编辑

爪机党表示很长…
不过还是爬完了~
BTW,堂主这帖是不是该转到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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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2-10-8 07:1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也分情况吧,如果警察闯到你家你还开枪自卫,就算是理由充分,估计下场也就是被更多的警察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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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0-8 07: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xiaozuei00 于 2012-10-8 07:50 编辑

回复 4# Champollion


    在美国私人住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吧····警察随便乱闯(没有搜捕令)被打死也算是擅闯私人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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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0-8 1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Champollion


    在美国私人住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吧····警察随便乱闯(没有搜捕令)被打死 ...
xiaozuei00 发表于 2012-10-8 07:49



   这种情况你可以事后告他,但是如果你对着警察开枪……被打死几乎是必然的(除非你受过特殊培训是现实中的007,那你有可能会赢!)


以前有过一个实例,好像是一个留美的华人博士,因为帮助继女私处上药,继女无意中跟老师提起,社区以性骚扰为由试图将继女与她的家庭隔离。该博士不从,后来警察就来了,混乱中(我忘了哪方先开枪)他拿起枪反抗,然后被击毙。现在这个事情貌似也没有令人满意的结果——简单说就是法庭认为警察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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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0-8 12:08 | 只看该作者
这是玩意呢还是灌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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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2-10-8 13:1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Champollion


   也 打死2(请不要使用敏感词)工作人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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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0-8 18:23 | 只看该作者
那嫩想到讲个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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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2-10-8 18: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sj20


    惠特了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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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0-8 21:13 | 只看该作者
小心被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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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10-8 22: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洗心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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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10-8 22:43 | 只看该作者


入私人领地可放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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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10-8 23:55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搞这么多理论是军火商为了多卖东东,美国的法又有规定,私人不能拿木仓到公共区域,发现可以直接射杀,只要有这条,就不可能反抗资本家集团控制下的国家暴力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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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10-8 23:59 | 只看该作者
楼上不是被盗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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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10-9 00:1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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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10-9 00:3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以前只知道黄种人不能对白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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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10-9 01:2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以前只知道黄种人不能对白人正当防卫
zggblt1977 发表于 2012-10-9 00:31



   沒這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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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10-9 01:28 | 只看该作者
其實我蠻羨慕美國人的,在台灣平民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比狗還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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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10-9 08:48 | 只看该作者
又不独善其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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