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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拯救这个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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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6-6 12: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我平时很注意跟同事相处的言行,也经常告诉我的同事和经理,宽容的力量大于惩戒。

      前几天,去我自己的饭店吃饭(在下投资了一家餐饮公司),店里的具体事务我是不参与管理的,我把我的包交给前台存放,跟我的客人在店里谈事,那天背包里装了很重要的东西,合同支票旁轴相机啥的杂七杂八都有,当然,还有两个笔袋。

      记得在店里还把笔袋拿出来过,写点东西。

      回办公室发现我的一个笔袋不见了,里面装了一根万宝龙146EF,一根派克豆腐,一根艾臣,三根笔都是崭新的,顿时我就很伤心,因为我很清楚我的笔在店里丢的,笔丢了我还有很多其他的笔,可以再买,但是我伤心有不懂事的孩子做了这种事,我感到是一种羞辱,我也为这个孩子伤心。欲望战胜了理智和道德,就会不择手段的去得到,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情!我想,人什么都可以失去,怎么能失去自己呢?那跟一个行尸走肉有何区别?

      店里服务员们从来都是拾金不昧,捡过不少值钱的东西,包,什么佳能5DMK2,leica相机,ipone手机都数不清了,都找到并还给了失主。

      店里的每一个人都是必须通过我的最终面试才培训上岗的。我对大家都很了解,很信任每个人。但这次我无比伤心。

      发现丢了笔以后,我心里的第一个想法是,必须知道是谁干的,这个人绝对不能留情。

      不由得想起六年前,那时候我在一家企业打工,和我一个级别的另一个大区总监,当被上级发现挪用公款私用缺口六位数偿还不上,公司的一个常务副总因为跟他感情很深同时欣赏他的业务能力,就向董事长求情,给他一次机会,在工资和奖金里逐步扣除偿还公司。结果是,不到一年后挪用公款缺口100多万,包养在夜店认识的女人,人跑路消失了,全国通缉。三年后我的前同事开车在内蒙把他拉回来交给警局,他整个人都变样了,根本就是一个乞丐,工地打黑工等等,什么事情都干过。我相信有第一次就有第二次,这种事情不能姑息和心软。

      我先通知店长,告诉他我丢了一个笔袋,里面有三根钢笔,不要声张,先不要调监控。因为我想保留我们小偷最后一点点尊严,我觉得还可以被拯救呢。
      店长很给力,半小时就告诉我找到了,微信告诉我是谁云云,我回复:打住,我马上来。

      我后来知道的:拿我钢笔的小孩17岁,刚来做服务员几天,是我公司的司机介绍过来的,他听店长说,找不到晚上就调监控摄像头录下的资料(店面的监控点布置平均25平米一个),找到人后送派出所,要戴手铐什么的。小孩吓着了,就跑回宿舍找到藏起来的笔(在宿舍的人告诉的),气踹嘘嘘跑回来,进厨房一个地方说,在这里......

      我去店里拿钢笔的时候,我注意观察了那个孩子的眼神,从他眼神里看到了恐惧,闯了祸,他一定以为是客人的,当然我宁愿被丢的是我的不是我的客人的。他可能不知道这几根钢笔可能比较值钱。

      店长当着大家面给我说:我给您汇报一下过程吧!

      我说:此事从现在起禁止任何人议论和猜疑,我会处理。

      两天后,就是昨天,店经理私下告诉我大家感到没有安全感,宿舍也有了第一次丢钱......

      事情已经过去三天了,我没有针对此事说过一句话,因为我想让整个团队都冷静一下,越是这样,那个小伙子感觉压力巨大,已经呆不下去了。私下跟他的领班说他不想干了。

      事情已经过去三天了,我一直在思索该怎么处理。我想起六年前的那位同事的悲惨经历,他现在还在监狱。

      事情已经过去三天了,我必须尽快处理了,开除他仅仅解决了我们团队的小圈子利益问题。

      这个17岁的孩子,需要帮助,需要被拯救。我能拯救他吗?我曾做过HR,那时候公司人多,各种处理很直接很无情,处理这样的事情,一般都是不解释直接开除或交给警官。这次我不想,我想能让他明白,准备明天跟他面对面谈谈,该怎么帮他呢?所有员工来第一天都会被告知可以预支钱;真正需要钱和有困难,我都会毫不犹豫预支或者个人名义借给他们。所以我判断他偷东西不是因为缺钱,是对金钱和物质的看法问题,是教养的问题,如何办,各位看官?

在我告诫大家不许私下议论猜忌之前,我脑海里闪现过一部电影《十二怒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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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13-6-14 11:04 | 只看该作者

2

路过此贴,来给楼主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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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13-6-13 02:38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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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3-6-13 02:32 | 只看该作者
~

      谢谢大家,昨晚到我办公室跟那孩子谈了,我告诉他我没有成年的时候也做过许多错事,我像你这么大 ...
wushisijun 发表于 2013-6-9 16:47



   赞一个
既然大家都说悲惨世界,那么我也打个比方,我不知道那孩子是不是能像冉阿让,但楼主做了米里艾主教所做的,由衷的敬意。

也许那孩子只是喜欢钢笔这些灵巧的小东西,又不识货,以为不是很值钱,觉得像有些客人忘了不太值钱的物品,就没打算要。我想如果他知道那三支笔的市场价值,他很可能不会昧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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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13-6-13 02:27 | 只看该作者
介於通货膨胀太明显,建议修订此法...
ttttt 发表于 2013-6-12 08:12



这个规定本来就是授权给各个省的人大,让他们根据自己省的经济水平去选一个数值的,每个省都不一样的,按照最新的标准,连我们河南省都是一千以上才够罪了,楼主那里肯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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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13-6-12 20:58 | 只看该作者
解释已经有新的了,今年四月出的
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304/t20130407_183075.htm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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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13-6-12 20:24 | 只看该作者
让他重新换个地方再来一次吧,或许会有好结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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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3-6-12 08:1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宽容拯救不了他,那他也没救了,我们要做到仁至义尽。
每个孩子都应该获得一次机会,是给他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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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13-6-12 08:14 | 只看该作者
这孩子预计不知道这3只笔的价值
蓝衣 发表于 2013-6-9 16:29



   上网尽聊天了...不知道钢笔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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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13-6-12 0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无色墨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 ...
洗心堂主 发表于 2013-6-7 22:14



   介於通货膨胀太明显,建议修订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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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3-6-12 07:58 | 只看该作者
~

      谢谢大家,昨晚到我办公室跟那孩子谈了,我告诉他我没有成年的时候也做过许多错事,我像你这么大 ...
wushisijun 发表于 2013-6-9 16:47

喜欢你这样处理,不一定是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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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楼主| 发表于 2013-6-9 16:47 | 只看该作者
~

      谢谢大家,昨晚到我办公室跟那孩子谈了,我告诉他我没有成年的时候也做过许多错事,我像你这么大的时候远不如你。谈了很久。我没有预料到的是他很惧怕我。

考虑再三我决定留下他:
一、我认为世间没有所谓好人坏人,世间也没有善恶,善恶在一念之间;
二、因为他年纪还小以前接受的都是负能量太多,平时还是听话的,好好引导没问题;
三、我这边缺人,我需要更多这样的孩子干活(这样的孩子----家穷,都初中没毕业,找不到好工作)。不让他接触钱和敏感的东西,多激发他劳动和学习的能量。
我正好要运作一个美食城,让他去学烧烤,我给他的薪水比别人都低,靠他自己去挣钱,烤的多卖的多拿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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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3-6-9 16:29 | 只看该作者
这孩子预计不知道这3只笔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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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3-6-9 13: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xiamo 于 2013-6-9 13:08 编辑

在我看来17岁的年纪是绝对不能交局子里,进局子就是在你的人生履历上盖章擦不掉了,对一个因为一时冲动贪心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被贴上标签的孩子很容易破罐破摔了。那时候再过几年会不会又是一起XX投毒,XX纵火,XX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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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3-6-9 12:3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个很有心的人,对于这种情况,17岁就出来打工的话,可能受教育水平不高,也许是一时糊涂,觉得还可救,要是交局子里可能一生就真的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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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3-6-9 12:09 | 只看该作者
有的人能改,有的人不能改,楼主有善良的心,换做是我的话,可能也会做出和楼主一样的选择。至于说小孩子能不能听得进去,能不能改正。那就看他自己造化了,至少楼主尝试过了,若干年后后回想起来也不会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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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3-6-8 00:03 | 只看该作者
反正在我看来,法律就是法律,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可以考虑直接报案。

对于那种失足青年,以我的经验,你心一软给他一个机会,然后他90%会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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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3-6-7 22:1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无色墨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 ...
洗心堂主 发表于 2013-6-7 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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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3-6-7 22: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5# 无色墨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三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所以说那位朋友 造孽 害人误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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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3-6-7 2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无色墨水


    500块就够立案标准了
洗心堂主 发表于 2013-6-7 22:09



    看来我多记了一个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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