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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暗夜公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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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犯法与犯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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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11-24 00:25 | 只看该作者
违法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犯罪是违反刑法,包含在违法这个大框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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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11-24 11: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暗夜公爵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是正当防卫的概念问题。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假如一个犯罪嫌疑人将定时炸弹放置在天安门广场的某个角落,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及其他正当的权力正受到这颗炸弹的威胁,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公安人员采取制止不法侵害,对犯罪嫌疑人或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说刑讯逼供当然是犯罪,但是如果为了消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果断措施,则不属于刑讯逼供,而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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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11-24 11:3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洗心堂主


    在犯罪与犯法的区别上,我赞成堂主的观点。不过如果说,一个公安人员为了消除正在威胁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炸弹的威胁,则使用暴力,逼使犯罪嫌疑人说出炸弹的埋藏地点,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前提条件是炸弹是定时炸弹,且处于计时状态,或者炸弹虽不是计时,但是由某人在某时遥控起爆,那么为了消除正在发生的危险,公安人员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生命财产不售侵犯,采取正当防卫的做法是合法的。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定时炸弹就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故这样的行为不是犯罪也不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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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11-24 1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暗夜公爵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霍教授的观点也不一定正确。如果炸弹根本没有即时的、正在进行的危险,而只是有一枚炸弹,且这枚炸弹尚未处于启动状态的话,公安人员进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就是犯法甚至犯罪。至于犯法还是犯罪要视乎刑讯逼供造成被害人所受伤害的程度是否达到既遂标准。

  如果炸弹已经启动,且正在计时或者已经启动,正由某人遥控,将可能随时有爆炸的危险的话,这就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公安人员采取暴力或者说必要的手段,使得犯罪嫌疑人说出炸弹的地点,以便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就是正当防卫。由此,公安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是犯法,也没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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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11-24 1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 翠管


    其实是简单的实用主义,两害相侵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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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11-24 15:34 | 只看该作者
其实焦点是,这种侵害是否是正在进行的,是否有法益侵害的急迫性,如果不是当场的、现实的侵害,那么就算这个炸弹是原子弹也不能刑讯逼供。这种法益侵害的急迫性与现实性才是公安人员采取特别手段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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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11-24 15:39 | 只看该作者
我一直想看这二篇,一直没看……看到这个帖子,我又想到了

   1、周光权:《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第123-136页。
   2、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99-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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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2-11-25 10:15 | 只看该作者
犯法是犯了除刑法之外的法律,犯罪是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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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11-25 1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 月月半半


    想必兄是同路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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