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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liluya_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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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个法律问题,试用期单位是否有义务给员工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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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5-9 21:1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月月半半 于 2013-5-9 21:20 编辑

挺好啊

真要仲裁打官司还有赚呀

补缴社保之外,从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还能要求双倍工资


……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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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5-9 2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 haliluya_2007


    根据你现在的情况看,如果是刚工作2个多月,先找个自己喜欢的工作吧,然后自己把这两个月的保险补交上,毕竟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最重要,其它的吃点亏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啊,现在这个社会出来混总要交点学费的。有些事真不能太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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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2013-5-9 21:4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1# 月月半半
谢谢,太专业了,还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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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2013-5-9 21: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2# doubleu2005
已经工作有五年多了,之前一直是教学,现在主要是教务。正所谓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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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5-10 02:56 | 只看该作者
在大学工作了一年,看似轻松写意的工作,精神沙漠非常严重。但也就是这段工作经历,回头展望,却使自己获益匪浅。如:“那时竟然会和领导在KTV争小姐。领导和小姐说,要不晚上你和他回去吧~~~”现在时常想到这句话。年少无知,醍醐灌顶~~~

今晚无眠,路过随便水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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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5-10 23:15 | 只看该作者
关键要看当地的执行情况,比如江西吧,那里私人企业连会计都可以是每月休息两天的。更别说其他职业了,而且没加班费哦。不缴纳社保,而且你搞不倒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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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5-10 23:16 | 只看该作者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聖手書生 发表于 2013-5-9 08:38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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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013-5-10 23:1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6# lethehome
这样的话确实挺杯具的,当时面试的时候我随意问了下试用期社保的问题。面试官竟然非常直接地说:“我们试用期没有社保,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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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5-10 23: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8# haliluya_2007

如果没有法律支持,那就是他们说了算了。

试用期需缴纳社保,合同一月内签署。一般情况是企业第二个月给你补缴上月社保,特别是一些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不到一个月就走人的也不会计较,单位就省啦。


在俺们这里,至少我还没听说过哪个单位敢明目张胆地说这种话的,即便是与社保分开管理的公积金,单位也只是暗地里能赖就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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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楼主| 发表于 2013-5-12 1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 lethehome

当时他说的时候我就觉得有问题,不过想的是先干着看看,等到走人的时候再一起算账。公司一直强调他们对员工要求是非常坎坷的,但这也不能作为违法的借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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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3-5-12 11:2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0# haliluya_2007

估计和当地处理方式有关,俺们这里一般都是暗度陈仓,等你说要去告发了,马上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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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2013-5-12 11:3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1# lethehome
这样啊,公司口号喊得挺好的,什么诚信为魂啊,以人为本啊,踏踏实实做人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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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3-5-12 12:09 | 只看该作者
个人建议,实在不喜欢就跳槽吧。你即便是要回来社保,也没多少钱,第二,中国通过法律途径的过程很冗长,跑死人,第三,精力上来说,你吃不消,因为你不熟悉这一块法律。换一个满意一点的,一个月工资抵很多月社保呢。我是觉得能追回,但是不要这么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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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3-5-12 1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5# coolmanjackey


   为嘛领导那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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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3-5-12 12: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lethehome
这样啊,公司口号喊得挺好的,什么诚信为魂啊,以人为本啊,踏踏实实做人之类的……
haliluya_2007 发表于 2013-5-12 11:39


一点没错啊,诚信是对顾客来说,人力肯定是企业根本,踏实做人是叫你们别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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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主| 发表于 2013-5-12 1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5# lethehome

原来如此,难怪转正考核要求把这些东西被背得滚瓜烂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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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3-5-12 19: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aser_sr 于 2013-5-12 19:20 编辑

试用期也是要签合同、交社保的。你不用管单位招聘人员给你咋胡搅蛮缠,也别在意当地企业是不是大多数都不缴社保,“形成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社保”这一原则是所有司法机关(包括劳动仲裁委、监察大队)都认可的。我最早找工作,还见过我们本地一家企业(在国家级开发区的)牛皮哄哄地说“我们转正一年以后交社保”

如果你干了超过一个月,单位还没和你签合同,恭喜你,你还可以要二倍工资呢。

至于如何证明劳动关系,你不用太顾虑,司法实践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办法多的是,工作证、工牌、工资条、工资发放凭证等等。

不过我要说明一下,虽然司法解释说“工资条”也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但我在工作中一般不建议劳动者用工资条,因为实际上大多数企业发的工资条,只是财务部门打印的一大张excel表格上、给你个人剪下来的一小溜,根本不可能给你盖章吧,你用这玩意咋证明是单位给你的?

如果你单位是通过银行卡发工资,你去把银行账户记录打一份就行了,因为工资转账的账户肯定是单位的,他们抵赖不了,这样不仅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还能证明是什么时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比如5月15号第一次给你发工资,按照中国的惯例,自然可以推定你是4月就进单位工作了,然后再根据工资数额的多少潘多你大概是4月几号开始干的)

至于考勤记录,这个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如果你只是为了让单位给你补偿社保,而不是想讨要加班费的话,也用不着那么麻烦,有我上面的方法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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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3-5-12 19:22 | 只看该作者
至于行政投诉或者诉讼什么的,你要不要太担心,劳动纠纷的处理只是过程要脱几个月而已,内容不是很复杂的,其实坛子里上面几个兄弟给你的解答已经够详细了,建议你找好新单位、跳槽之后,跟现在的单位“搞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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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楼主| 发表于 2013-5-12 19:2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7# caser_sr
非常感谢,我再考虑看看。新单位一进去就要全面给你洗脑,其实和中国的现行教育体制很契合,只是我不是那么乖的学生。看来重新找的可能性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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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3-5-12 2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caser_sr
非常感谢,我再考虑看看。新单位一进去就要全面给你洗脑,其实和中国的现行教育体制很契合 ...
haliluya_2007 发表于 2013-5-12 19:27



   有自己想法的人能成大事
我也是过完年从一个不讲信用的银行跳出来的,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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