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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shis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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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拯救这个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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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楼主| 发表于 2013-6-7 14:27 | 只看该作者
93年和悲惨世界初中的时候看的,93不错,巅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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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3-6-7 14:36 | 只看该作者
不救,让其承担责任,对他就是一种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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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3-6-7 15:0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 洗心堂主


    多谢堂主,受教

    但在下仍觉得,本书的作用在于引起读者的共鸣和反思,进而得出解决“愚昧和困苦”这两个问题的办法(其实更应该是“缓解”)。

    若径直拿主教为冉阿让脱身的情节作为现实中的行动,那不仅不能为“冉阿让”脱身之余,自己也摊上了包庇的嫌疑。

    还请堂主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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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3-6-7 16:4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3# hymdfh


    是的 大致同意世人的看法,但我总得保有自己的独立思维。

    虽然我认同一切伟大的人性闪光,但是否可以复制或起到实际效果,我怀疑。

    若以迷惘 救赎 宽容以及尝试以人性自我完善而解决社会问题的尝试,托尔斯泰的 复活 更高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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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3-6-7 1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1# wushisijun


    长大后我再看了几遍,终于理解除了我们的忠义之外,洋人也有道德、荣誉和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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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3-6-7 16:5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查尔斯


    很多人喜欢他的文字 尤其他坚决挺韩 韩粉也欢迎
洗心堂主 发表于 2013-6-7 09:22


这家伙当年出了一本音乐笔记吧,看了我就跟一个朋友说不喜欢,这人是属于那种喜欢家里楼下书店,等书店经营不下去的时候,他一面吹嘘自己有钱又赚钱能力,一面感叹实体书店销往以后少了一个选择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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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3-6-7 17:16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用宽容的方式会过于幼稚而且不切实际,正因为你有仁慈的心,所以才会觉得他应有感恩的心。但事实上这往往不成立,可能他回去以后会总结经验教训,为什么这一次被发现了?是哪里做的还不够谨慎?是不是有监控没有避开?……之后他会变得更加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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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3-6-7 17:27 | 只看该作者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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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3-6-7 21:50 | 只看该作者
给他点遣散金让他自己辞职走人就行了,这事就这样算了,没必要追究也没必要考虑渡他啥的
要是可教之才这一次的教训可以让他记住一辈子
不是可教之才你再渡他也没用
你又不欠他的,考虑这么多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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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3-6-7 21:52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让他自己辞职,私底下塞点遣散金,顺带教育几句,就算你这个老板仁至义尽了,剩下的就看他自己造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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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3-6-7 22:0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ilikehome


造孽 害人误己
洗心堂主 发表于 2013-6-7 00:50


其实这样可以放长线钓大鱼的
我们都知道盗窃案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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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3-6-7 22:03 | 只看该作者
解释啥,敢偷老板东西,用146往死里扎,再暴打一顿送警察局。
最原始最粗暴的办法,就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办 ...
eastfox 发表于 2013-6-7 08:26



    。。。这么乖戾的人当不了老板的。。。
而且这样做铁定会让底下人寒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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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3-6-7 22:05 | 只看该作者
孩子还小接触社会时间也短,没有被好好调教过,不知道金钱的意义,我想好了,今玩带他出去聊聊,争取留在身 ...
wushisijun 发表于 2013-6-7 14:18



    留在身边怕是不妥吧,你膈应他也别扭
个人感觉出了这种事,大家老死不相见才是最好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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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3-6-7 22:0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1# 无色墨水


    500块就够立案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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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3-6-7 2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无色墨水


    500块就够立案标准了
洗心堂主 发表于 2013-6-7 22:09



    看来我多记了一个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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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3-6-7 22: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5# 无色墨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三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所以说那位朋友 造孽 害人误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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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3-6-7 22:1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无色墨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 ...
洗心堂主 发表于 2013-6-7 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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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3-6-8 00:03 | 只看该作者
反正在我看来,法律就是法律,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可以考虑直接报案。

对于那种失足青年,以我的经验,你心一软给他一个机会,然后他90%会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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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3-6-9 12:09 | 只看该作者
有的人能改,有的人不能改,楼主有善良的心,换做是我的话,可能也会做出和楼主一样的选择。至于说小孩子能不能听得进去,能不能改正。那就看他自己造化了,至少楼主尝试过了,若干年后后回想起来也不会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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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3-6-9 12:3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个很有心的人,对于这种情况,17岁就出来打工的话,可能受教育水平不高,也许是一时糊涂,觉得还可救,要是交局子里可能一生就真的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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