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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shis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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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拯救这个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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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3-6-9 13: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xiamo 于 2013-6-9 13:08 编辑

在我看来17岁的年纪是绝对不能交局子里,进局子就是在你的人生履历上盖章擦不掉了,对一个因为一时冲动贪心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被贴上标签的孩子很容易破罐破摔了。那时候再过几年会不会又是一起XX投毒,XX纵火,XX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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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3-6-9 16:29 | 只看该作者
这孩子预计不知道这3只笔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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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楼主| 发表于 2013-6-9 16:47 | 只看该作者
~

      谢谢大家,昨晚到我办公室跟那孩子谈了,我告诉他我没有成年的时候也做过许多错事,我像你这么大的时候远不如你。谈了很久。我没有预料到的是他很惧怕我。

考虑再三我决定留下他:
一、我认为世间没有所谓好人坏人,世间也没有善恶,善恶在一念之间;
二、因为他年纪还小以前接受的都是负能量太多,平时还是听话的,好好引导没问题;
三、我这边缺人,我需要更多这样的孩子干活(这样的孩子----家穷,都初中没毕业,找不到好工作)。不让他接触钱和敏感的东西,多激发他劳动和学习的能量。
我正好要运作一个美食城,让他去学烧烤,我给他的薪水比别人都低,靠他自己去挣钱,烤的多卖的多拿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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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3-6-12 07:58 | 只看该作者
~

      谢谢大家,昨晚到我办公室跟那孩子谈了,我告诉他我没有成年的时候也做过许多错事,我像你这么大 ...
wushisijun 发表于 2013-6-9 16:47

喜欢你这样处理,不一定是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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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13-6-12 0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无色墨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 ...
洗心堂主 发表于 2013-6-7 22:14



   介於通货膨胀太明显,建议修订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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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13-6-12 08:14 | 只看该作者
这孩子预计不知道这3只笔的价值
蓝衣 发表于 2013-6-9 16:29



   上网尽聊天了...不知道钢笔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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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3-6-12 08:1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宽容拯救不了他,那他也没救了,我们要做到仁至义尽。
每个孩子都应该获得一次机会,是给他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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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13-6-12 20:24 | 只看该作者
让他重新换个地方再来一次吧,或许会有好结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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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13-6-12 20:58 | 只看该作者
解释已经有新的了,今年四月出的
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304/t20130407_183075.htm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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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13-6-13 02:27 | 只看该作者
介於通货膨胀太明显,建议修订此法...
ttttt 发表于 2013-6-12 08:12



这个规定本来就是授权给各个省的人大,让他们根据自己省的经济水平去选一个数值的,每个省都不一样的,按照最新的标准,连我们河南省都是一千以上才够罪了,楼主那里肯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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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3-6-13 02:32 | 只看该作者
~

      谢谢大家,昨晚到我办公室跟那孩子谈了,我告诉他我没有成年的时候也做过许多错事,我像你这么大 ...
wushisijun 发表于 2013-6-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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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大家都说悲惨世界,那么我也打个比方,我不知道那孩子是不是能像冉阿让,但楼主做了米里艾主教所做的,由衷的敬意。

也许那孩子只是喜欢钢笔这些灵巧的小东西,又不识货,以为不是很值钱,觉得像有些客人忘了不太值钱的物品,就没打算要。我想如果他知道那三支笔的市场价值,他很可能不会昧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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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13-6-13 02:38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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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13-6-14 11:04 | 只看该作者

2

路过此贴,来给楼主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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