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va说得对:真是对法律感兴趣或是英语很好的,考法硕到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终究应了那句话:“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否则,对法律“叶公好龙”的,学法律就是两个字--受罪!</p><p>我当初选择法学专业(是“法学专业”,而不是“法律专业”;“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也不是一个概念),真的是出于爱好。</p><p>从小我就对很多自然科学知识(受《十万个为什么》影响)、艺术、历史、政治、哲学非常感兴趣,尤其中学时代,读了不少人文、哲学方面的著作。这对我以后学习、研究法学奠定了很好的基础,虽然那个时候并没想到长大以后会搞法律。</p><p>法学是集中了许多综合知识的学科。因为法是调整社会方方面面关系的,所以需要各方面的信息和知识作为基础,甚至包括许多自然科学、哲学的知识。</p><p>各种法律学科里,最抽象、最具思辨性的,是法理学和民法学;最繁琐的,是诉讼法,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前者是我最爱学的,因为我就是喜欢琢磨一些思辨性很强的东西;而对于后者,我得承认,我一直没学好,因为实在太繁、太烦了!</p><p>初涉法学领域者,一开始最头痛的,莫过于民法学的许多抽象概念和“满拧”的推理方式。民法不同于刑法。刑法的推理方式虽是抽象的,但许多概念是具象的,只要有正常的善恶观念,是不难理解的。而民法领域的许多概念则不然,许多概念是很抽象的;更要命的是,许多推理的方式、方向,与我们日常的许多观念、常识是相反的、满拧的!而民法学里,最夺人脑细胞性命的,是有关物权的理论,如“物权行为”等理论(真佩服德国人哲学型的思辨能力,居然能创造出这么一个理论),委实深奥无比!这就真的是考验学习者的头脑了。</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9 19:24: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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