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iluya_2007
发表于 2013-9-24 10:20
long37 发表于 2013-9-23 23:37
这鸟事MB也干过,后面一样,该卖啥继续卖。
看鸟啥时候向X宝动手吧。
hiliu000
发表于 2013-9-24 10:20
王小天 发表于 2013-9-24 10:18
這種低端筆都是可以以價制量的.
这个我同意。但毕竟Lamy也是大厂了,算是有这么一个说法。
quhaohui
发表于 2013-9-24 10:23
这个代理仅有权要求卖家不要使用他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以及举报假冒货物。至于什么商标侵权,先拿出德国总公司的授权书再说。
lclt1030
发表于 2013-9-24 10:27
hiliu000 发表于 2013-9-24 10:09
看来你还是没看明白前面的话:不署名不写对方抬头就是事前和客户沟通好的。这个费用就是发一次函。如果要 ...
我只就律师函本身的标准在评论。
无抬头、不署名、无联系方式的律师函本身就是不专业、不合适的律师函。
至于说是和客户沟通好的费用怎么怎么本来就不是我想明白的,那也只能说是客户同意你发这种不专业的律师函。
和律师函本身是否需要抬头、署名、联系方式才是符合标准的没有任何关系。
你可以说有客户要求你发这种函,但不能就说律师函没有基本的标准,如果你认为无抬头、不署名的函也是标准的,那我想你大学时候的司法文书课估计是挂掉了。
不继续讨论这个了,本来就是笔坛,说律师函越说越水了
hiliu000
发表于 2013-9-24 10:32
lclt1030 发表于 2013-9-24 10:27
我只就律师函本身的标准在评论。
无抬头、不署名、无联系方式的律师函本身就是不专业、不合适的律师函。 ...
做非诉律师肯定是要事先和客户有良好沟通的,包括服务的内容、形式、效果和收费,这样才能拿到律师费,这样才能拿到与自己工作所匹配的律师费。
能拿到和自己工作匹配的律师费的律师函就是好的律师函。
没有客户是看着法律文书课的考试成绩来付律师费的。
Hennessy
发表于 2013-9-24 10:37
haliluya_2007 发表于 2013-9-24 10:20
看鸟啥时候向X宝动手吧。
坛里的大佬不是都已经有鸟的官方许可了嘛,还能保修的。
tommycai
发表于 2013-9-24 10:48
代理很愚蠢
lclt1030
发表于 2013-9-24 10:55
hiliu000 发表于 2013-9-24 10:32
做非诉律师肯定是要事先和客户有良好沟通的,包括服务的内容、形式、效果和收费,这样才能拿到律师费,这 ...
我说过了,我只就律师函本身的标准来讨论。
你和客户沟通再好,也不能否认一封连联系方式都没的律师函在内行人一看就是笑掉大牙。
能拿钱是一回事,东西专不专业是另一回事。
律师业务操作可以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有很多种灵活变通,但我不觉得这跟承不承认律师函本身的通用标准是一回事。
更何况,如果客户是一个连发律师函都舍不得出钱的非讼客户,这种“非讼”业务也真够高端,这种客户也真好忽悠。
我是没想到竟然有律师还来说没抬头、无署名、无联系方式也是封合格的律师函。
也够无聊了,就此打住。
simonxue21
发表于 2013-9-24 11:07
我是来看热闹的。
84234726
发表于 2013-9-24 11:24
淘宝来次lamy清仓特价就好啦;P
eastfox
发表于 2013-9-24 11:35
淘宝的卖家们,联手搞个2K的促销给这所谓的代理点COLOR CC。
wog
发表于 2013-9-24 11:40
C店有个好处就是躲在淘宝的背后,不钓鱼的话,是不会知道我是谁。不像天猫,直接把公司名字就挂出来了,所以他们要发律师函发到我这里,还真没办法
sbird
发表于 2013-9-24 12:55
淘宝帮lamy线上卖了多少?线下实体店一年才能卖多少?德国lamy不会为了一个小小的经销商得罪主要渠道的
wangwei
发表于 2013-9-24 15:08
幽玄
发表于 2013-9-24 16:35
刚刚瞄了一眼某 宝,Lamy依然卖的很欢嘛,哈哈:lol
蔓藤图饰
发表于 2013-9-24 16:53
本帖最后由 蔓藤图饰 于 2013-9-24 16:58 编辑
总觉得lamy在某宝下线是一件完全不现实的事~~~他们应该入乡随俗 认清复杂的中国市场噻{:soso__16031529366071577956_3:}
邱QQ
发表于 2013-9-24 17:01
lclt1030 发表于 2013-9-23 23:39
瞎说...
去看看有几封律师函是没发函律师署名的...
基本的格式。
給修改個"簡明扼要的律師函"點撥點撥一下,讓咱們也學習學習{:soso_e182:}
林治凯
发表于 2013-9-24 17:19
lclt1030 发表于 2013-9-24 10:55
我说过了,我只就律师函本身的标准来讨论。
你和客户沟通再好,也不能否认一封连联系方式都没的律师函在 ...
其实主要问题是LZ少发了一页。第一页应该是有写详细信息的。你留意下页码,少了第一页
谢小幂
发表于 2013-9-24 18:26
大不了就不买了,搞得全世界就只有lamy一家厂子似的。
何况现在情况不明,也许只是吓唬吓唬的!
leogard
发表于 2013-9-24 18:42
LAMY主要销量都在某宝,是不是弄的没人买LAMY的东西了,LAMY中国总代就胜利了:lol
看看人家SONY,卖PSP就不再大陆上市,不一样买的人嗷嗷的,钱也赚走了,还不用售后。虽然我们不推崇最后半句这个没售后,但是售后这个还是可以变通下,港行单反相机在大陆质保就是个很好的例子,要满足一些条件的话,也可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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